(2014年1月25日州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通过)
黔西南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的有关规定,决定刘青副检察长代理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。